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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室 Office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表

學生休、退學時間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一、 註冊日(包括當日) 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 至上課(開學)日 之前一日申請休、 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 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 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 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三、 於上課(開學)日 (包括當日)之後 而未逾學期三分之 一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 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 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 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四、 於上課(開學)日 (包括當日)之後 逾學期三分之一, 而未逾學期三分之 二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 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五、 於上課(開學)日 (包括當日)之後 逾學期三分之二申 請休、退學者

所繳學費、雜費及其餘各費,不予退還

 

備註:

  • 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學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 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 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 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 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 本表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經本部專案核收各項費用(如:電腦實習費、及代辦(收))
  • 本標準表依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60047866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